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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保险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段某甲通过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妻子艾某某的云******号车辆购买了**个人随车物品损失保险。2019年3月30日晚,段某甲将云******号车开至昆明市盘龙区颐惠园小区路边,并将车辆后车窗玻璃砸烂。次日,段某甲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辖区派出所报警,谎称车内价值24000元的四部苹果手机被盗。2019年9月5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艾某某转账赔付了20000元,后所获保险金被段某甲挥霍。现被骗保险金已退还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某、段某乙的证言;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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