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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村委某某某某村委某某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被告人段某甲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确山县某某镇某某岭至某某乡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确山县某某镇某某庄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至道路西侧。经鉴定,段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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