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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危险驾驶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洪江市**乡**组**组。2019年3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和段某乙等人在洪江市安江镇高速出口附近的鹅肉餐馆内吃饭饮酒,期间段某甲饮米酒约1斤。20时25分许,被告人段某甲在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其牌号为湘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餐馆驶往洪江市太平乡。其驶至国道320洪江市安江镇安江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交警现场查获。经对段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随后电话通知其家属后将其带至洪江市安江镇人民医院予以提取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4mg/100ml。

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段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段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段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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