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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2********,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段某乙家,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26日,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自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段某甲以冷水江市**锑矿在开采过程中损坏其房屋、田地、水井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同年8月27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为解决段某甲的信访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认为**乡人民政府对段某甲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得当。但段某甲仍然不服处理意见,继续非正常上访。

2014年3月12日,冷水江市信访局将被告人段某甲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反馈给**乡党委。**乡党委安排乡干部陈某某和李某某去北京接访,二人赶到首都机场并与段某甲取得联系,段某甲称如若要他回去,需报销车费、住宿费、生活费、还有困难补助。二人为了将段某甲顺利劝返冷水江,答应回到冷水江后再予以报销。同月13日,二人与段某甲到达首都机场大厅时,段某甲又称要打**乡党委书记吴某甲的电话,要求吴某甲安排人员立即交1万元钱到他手中或打1万元钱到他的银行卡上否则不回冷水江。二人迫于无奈在机场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万元钱交给段某甲。

2015年3月11日,**乡干部陈某某到被告人段某甲家中做其息访息诉工作,段某甲向其索要5000元才保证不去上访。同月12日,为防止段某甲上访,陈某某被迫给了他2000元。

2016年5月份,**办事处综治办副主任辜某某接冷水江市信访局信息反馈称被告人段某甲要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受**街道办事处党委的安排去劝返段某甲。辜某某赶到郑州火车站,找到正要去北京非访的段某甲,并做其思想工作劝他不要去北京上访,段某甲称若要他不去上访,需给他路费。回到冷水江市后,为防止段某甲上访,辜某某被迫给了段某甲2000元。

2017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段某甲在去北京上访的途中被铁路公安发现,通知了娄底驻京办,驻京办通知**办事处去石家庄劝返段某甲,段某甲于2017年10月4日被办事处干部辜 、黄某某劝返回冷水江市,办事处人大工委副主任吴某乙在波月洞岔路口等到被劝回来的段某甲并做其思想工作。段某甲称如若要他不去北京上访的话,需给他每天200元的生活费。吴某乙表示要求太高,愿意一次性给4000元,段某甲表示同意。吴某乙从辜某某处借了1000元当场给了段某甲,因担心段某甲去北京上访,于同月10日上午在段某甲家将剩下的3000元给了他,并要求段某甲写了一张领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辜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二、妨害公务罪

2018年3月16日冷水江市矿山派出所接张某某报警称被告人段某甲自2015年3月以来经常发短信威胁、恐吓、辱骂他,接警后,矿山派出所决定对段某甲侮辱他人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19日开具传唤证针对段某甲侮辱他人的行为对其进行传唤,当日矿山派出所所长姜某某带领民警袁某某、张某某、胡某甲及辅警胡某乙等人在中连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来到冷水江市**乡段某乙家传唤段某甲调查关于段某甲发短信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段某甲拒不接受传唤并手持两把钢菜刀在屋内对着屋外的民警挥舞,威胁称谁进来就砍死谁,导致民警无法将其传唤到案。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段某甲被长沙铁路公安处益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多次向他人强拿硬要钱财,情节严重;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一人犯数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松宾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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