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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开设赌场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4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4194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招引金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在**村聚众赌博,时间长达半个月,并不断更换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桌椅、场地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共累计有22人参赌,查获赌资7080元,扣押赌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赌具及赌博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段某乙等23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夏某某、马某某对被告人段某甲的辨认、被告人段某甲对四处赌博场所的指认;5.其他证明材料: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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