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段某甲,绰号僵尸,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甲酒后,前往云县**镇**村委会**组**路和**山林地,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松毛,后见火势无法控制,便打电话给张某某,告知张某某自己已经在他家对面放火。经鉴定,过火的林业用地面积为0.3783公顷,土地性质全为林业用地,地类全为有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被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山林过火现场;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段某乙、张某甲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乙、王某某等3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段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过火山林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山林为焚烧对象,造成0.3783公顷的林业用地过火,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575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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