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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3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依托其实际掌控的宜良县海立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良县海立金足疗养生堂,非法开展信用卡业务(主要为办理信用卡、资金套现)、高利放贷等,纠集容留刑满释放人员,发放团伙成员工资,放贷索债提成、小恩小惠笼络人心,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李某甲纠集了李某乙(另案处理)、段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段某甲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纠集者,李某乙、段某乙、被告人段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高利放贷,以软暴力、暴力、威胁等各种非法手段强行索债,多次对多名被害人进行跟踪、滋扰、纠缠、哄闹,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在二年内实施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段某甲参与李某甲、李某乙、段某乙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敲诈勒索罪

2017年7月7日,胡某某经朋友陈某某担保向李某甲借款5000元,约定2017年7月10日还款,借款后胡某某未按时归还且联系不上,李某甲便在微信群里发布寻找陈某某的信息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同时安排人员多方寻找胡某某及陈某某下落。打探到陈某某行踪后,2018年5月1日晚上,李某甲邀约李某乙、段某乙、被告人段某甲驾驶云A*****号红色三菱越野车到宜良县火车站找到陈某某,将陈某某挟持上车后带至宜良县海立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强行扣留到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等人威胁逼迫陈某某还款,陈某某因惧怕被迫写下20000元借条,约定2018年5月9日还款,利息为每天250元才准许其离开。之后,陈某某偿还了7天共1750元利息后因无钱偿债惧怕被殴打便跑到昆明市呈贡区躲藏。6月份,陈某某因吸毒被宜良县公安局送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二、被告人段某甲参与李某甲、李某乙、段某乙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李某丙以假房产证为抵押向李某甲负责经营的宜良县海立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后实得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后李某甲又发现李某丙又使用该假房产证欲向他人借款,李某甲等人跟踪找到李某丙后便逼迫李某丙改写了一张9.5万元的借条。次日,李某丙因无力还款且惧怕到外地躲债。李某甲安排李某乙、段某乙等人寻找李某丙行踪。打探到李某丙下落后,2018年6月4日,李某甲邀约李某乙、段某乙、杨树华、被告人段某甲驾驶云A*****号红色三菱越野车到北古城镇**村李某丙家讨账,李某甲等人准备强行带走李某丙到宜良索债时,李某丙因惧怕被殴打便抱着家中院子里的钢管不走。李某甲、李某乙、段某乙、被告人段某甲便对李某丙拳打脚踢,致李某丙受伤。村民见状报警后警察出警及时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及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段某乙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虚增债务,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私人财物1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等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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