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甲盗伐林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段某甲在未经张某某、李某某等16户权属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正安县**镇**村小地名“**”处的7株马尾松树,用于维修其房屋。经正安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查验,段某甲采伐的7株马尾松树的林木蓄积为2.650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林业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段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旭敏

检察官助理 骆  霞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