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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42分许,段某甲在泸西县**镇**农贸市场刘某某家门口盗窃一盆发财树。

2、2020年7月31日晚上,段某甲在泸西县**镇**农贸市场****桶装水洁门口盗窃两盆绿宝树。

3、2020年8月01日晚上,段某甲在泸西县**镇**农贸市场****桶装水店门口盗窃一盆绿宝树。

4、2020年8月4日晚上22时许,段某甲在泸西县**镇**农贸市场刘某某家门口盗窃两盆富贵竹;8月5日凌晨2时许伙同其儿子段某乙同样在泸西县**镇**农贸市场***农资化肥仓库门前大棚内的空地上盗窃李某某家的发财树一盆,空花盆一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段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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