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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驾车在宜章县**镇**道**华府外人行道使用捆绑了“三步倒”药物的肉食引诱一拉布拉多犬吃下,随即段某甲将倒地的拉不拉多犬带至屠宰市场清理,后放置在家中冰柜储藏。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段某甲多次利用上述的方式在宜章县**乡村盗狗7条。2020年2月20日,公安民警在段某甲家中查获冷冻狗10条,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9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冰冻狗;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销毁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段某乙、吴某某、段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对缴获扣押物品的提取、称量笔录;

7.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毒饵、动物内脏的检验报告;

8.视听截图: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调取被告人作案过程的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能部分退赔,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5月27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分别为39页、5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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