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段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栋**单元**户,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小区**栋**。因涉嫌行贿罪,2018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长沙市雨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由雨花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段某甲以刘某乙等人的名义先后挂靠在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国药控股湖南**公司,并聘请段某乙、颜某某作为业务员,叶某某、张某某作为内勤,通过长沙市第**医院院长段某丙的职务之便,并由药剂科主任左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等人具体实施,在四医院从事药品销售业务,共计销售美罗培南等十几种药品,销售量共计4000余万元。为感谢段某丙在其向**医院药品销售、药款支付过程中的关照,从2015年至2018年,段某甲共计送给段某丙人民币146万元,具体是:2015年3月9日段某甲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尾号5566账户转到谢某某实际使用的段某甲光大银行尾号7942账户26万元;2016年3月3日、2017年2月4日、2018年5月17日段某甲再次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尾号5566账户分别转到上述光大银行尾号7942账户40.13万元、40万元、40万元,其中2016年所转的40.13万元中的0.13万元系段某甲向谢某某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沙市第四医院销售的明细、任免文件、药品转配送申请、银行流水明细、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段某丙、谢某某、证人左某某、刘某甲、周某某、颜某某、廖某某、童某某、叶某某、刘某乙、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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