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甲,男,汉族,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61********,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于2019年4月28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5月7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甲于2019年3月一天中午,其到勐腊县**镇**村委**村村民称地名为***的箐沟中捕捉青蛙时,从一个岩洞里捡到一支射钉枪后,段某甲想到村里有人经常欺负自己,其就打算把捡到的枪留着用于防身。段某甲就将该射钉枪拿去**村对面地名叫**林处自家橡胶地里用树叶盖着把枪藏起来,案发后段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被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段某甲被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非法持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的一支自制火药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段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光盘2张,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散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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