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段树堂,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剑川县,身份证号:53293119**********,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州剑川县沙溪镇溪南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牟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打架斗殴,于2017年2月21日被剑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军,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树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段树堂在大理市下关镇**路中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王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树堂在大理市下关镇****大门口将被害人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树堂在大理市下关镇**路*号**快递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被盗电动车电瓶无法认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树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树堂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树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树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仲双
2020年8月20日
附:
1.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2.被告人段树堂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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