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段桂芳,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大道**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职工宿舍**楼。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桂芳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方某某(已判刑)回湖北黄冈市蕲春县过年,期间在与被告人段桂芳来往中得知段桂芳有购买毒品渠道。2020年3月下旬,方某某返回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家中。同年4月中旬,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桂芳欲购买毒品,段桂芳同意,二人商定由段桂芳将毒品邮寄给方某某,毒资用之前段桂芳向方某某的借款冲抵。
2020年4月下旬,段桂芳将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4克冰毒、1.5克海洛因塞入艾条包装中,通过**快递将藏有毒品的十几条艾条、两三包艾粉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寄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室(收货地址为方某某提供)。2020年4月28日下午,快递抵达海口市美兰区**村**货运站,方某某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交付陈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再负责在海口市贩卖。
2020年4月29日,陈某某从段桂芳寄来的毒品中取出一小包贩卖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分装成两小包转手卖给周某某,周某某转手卖给王某乙,王某乙将其中一小包转手卖给黎某某,黎某某吸食完毕。当日,公安民警抓获王某乙,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N-苄基异丙胺成份,净重0.49克。2020年4月30日,公安民警抓获陈某某,从其家中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二甲基砜成份,净重分别为0.96克、0.98克。
2020年10月19日,段桂芳在湖北省黄冈市**镇**路**宿舍**楼家中被抓获,公安民警扣押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2.同案人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段桂芳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指认相片、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桂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桂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 人段桂芳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桂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桂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洪
书记员 :赵彩彤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监管医院);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涉案手机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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