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段正其,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正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段正其在盈江县平原镇槟江路巴石KTV门口与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段正其邀约他人在盈江县平原镇密回路“钟爱一生”婚纱店门口将杨某某的朋友黄某某打伤。经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此次所受损伤为重伤。
被告人段正其已于2020年11月26日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正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正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正其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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