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7********,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1月期间,四次容留张某某、赵某某二人在其租住的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吸食毒品。分别是:
一、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容留张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吸毒,毒品“小马”由张某某提供、“马壶”由张某某制作,张某某吸食了3颗“小马”,段某某吸食了1颗“小马”。
二、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容留张某某、赵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吸毒,毒品“小马”由张某某提供,“马壶”由张某某、赵某某制作,张某某吸食了4颗多点“小马”,赵某某吸食了3-4颗“小马”,段某某吸食了1颗“小马”。
三、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容留张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吸毒,毒品“小马”由张某某提供、“马壶”由张某某制作,张某某吸食了3颗“小马”,段某某吸食了1颗“小马”。
四、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容留张某某、赵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吸毒,毒品“小马”由张某某提供,“马壶”由张某某、赵某某制作,张某某吸食了3颗“小马”,赵某某吸食了3颗“小马”,段某某吸食了1颗“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壶、吸管、锡箔纸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提取、扣押、辨认、检测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庆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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