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88号
被告人段海珍,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6********,白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云南省镇康县**乡**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海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段海珍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曹某某,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被告人段海珍先后编造收彩礼、办丧事、买房、保胎、借钱投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共计2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段海珍的供述;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海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海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海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海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安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海珍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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