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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玉龙、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赌博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段玉龙,绰号“龙少”,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2007年4月5日因结伙斗殴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原判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3年4月16日因以盈利为目的借钱给他人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炮”,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大堂”,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2014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荣某某,绰号“小胖”,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玉龙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被告人段玉龙伙同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花园村附近树林、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生活广场后面桥洞等处聚众赌博约20场,抽头约人民币10万元。

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接送赌客约20场,涉及抽头款约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望风约7场,涉及抽头款约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卢某某负责望风约10场,涉及抽头款约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葛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玉龙、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玉龙、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2019年7月26日23时左右,被告人段玉龙与攀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大桥下烧烤摊吃烧烤时,见被害人王某某玩电风扇时将手指弄伤,便嘲笑对方,被害人王某某见状打了被告人段玉龙一巴掌,双方发生推搡,期间,被告人段玉龙等人持啤酒瓶砸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头部受伤,被告人段玉龙一方在与被害人互扔啤酒瓶等物时,砸伤边上客人被害人罗某某、毕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面部皮肤软组织多处裂伤,瘢痕形成,面部累计瘢痕长度9.5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外伤致右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长1.6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毕某某外伤致肢体皮肤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长4.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证人张某乙、纪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玉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玉龙伙同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玉龙在公共场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玉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玉龙在聚众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段玉龙、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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