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磊,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段磊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段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涉嫌其他罪行未被追究,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段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江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招募被告人段磊为公司营销人员,被告人段磊又发展另案已判决人员赵某某、徐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卜某某等人为其团队业务员。被告人段磊等人在该公司未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业务、未取得国家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江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名义,通过邀请公众参加推荐酒会、发放宣传材料、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西夫拉姆葡萄酒代购代销消费返利理财项目,以给予固定分红、返本付息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47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磊的身份信息、移交清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已判人员赵某某、徐某某、马某甲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段磊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段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磊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磊在与另案处理的杭某某等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段磊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段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洪中
附:
1.被告人段磊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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