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段程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2008年10月24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段程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程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段程伟自己在苏宁易购、京东等电商平台进行促销时下单(让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某、吴某甲、王某某等人代付货款)购进手机,或委托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罗某某、张某乙、魏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以上电商平台进行促销时购进手机,再将购进的手机销售给被害人吴某乙等人,赚取差价。
二、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段程伟在一个名为“杏耀”的网站(网址******.com)上进行赌博。
2019年1月至同年7月15日案发,段程伟在该网站上投注赌博,充值投注金额为270余万元,资金来源为拖欠张某甲等人的手机货款、拖欠程某某等人代付货款及收取吴某乙的手机预付货款等。
三、经审计,至2019年7月15日案发,被告人段程伟欠被害人张某甲等人货款合计946,999.00元、欠被害人程某某等人代付货款及被害人吴某乙手机预付货款合计1,076,114.00元、欠被害人程某某借款合计140,000.00元。
四、2019年7月15日后,被害人无法联系上被告人段程伟。同年7月19日,被害人张某甲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虎溪派出所报案。
同年7月21日,被告人段程伟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虎溪派出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五、本案未扣押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到案经过说明、相关人员常住人口信息等;
段程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对账单及支付宝、微信收支明细,段程伟手机(1772307****、1508668****)通话清单;
被害人张某甲、吴某乙、程某某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李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吴某乙、程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段程伟讯问笔录。
5、渝公沙(网)提(2019)30号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6、段程伟诈骗案司法审计意见书(海特会鉴字[2019]第00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段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段程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程伟在与他人经济往来中,虚构经营资金周转紧张,隐瞒将经营资金用于自己赌博活动的真相,诱使他人继续为自己供货、代付货款等,并将货款继续用于赌博,直至完全丧失经营能力及偿还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发时尚有2,163,113.00元不能归还,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程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段程伟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段程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洁
检察官助理:严金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段程伟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案卷材料35册,其中,文书卷1册,侦查卷33册(证据卷一至证据卷三十三),补充侦查卷1册(证据卷三十四,含本案司法审计意见书)。光盘1张。
4.被告人段程伟《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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