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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维涛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55号

被告人段维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村**镇**村**村**街**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14日被陕西省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维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段维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3日2时许,颜某某(已判决)因尤某某(已判决)向其追讨许某某所欠赌债,在电话中与尤某某、张某甲(已判决)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到晋江市**镇“**”酒店门口打斗。随后,颜某某打电话叫其干儿子秦某某(已判决)找人过来帮忙,后秦某某纠集被告人段维涛及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到“**”酒店附近的“**”超市门口路段,持颜某某所分发的刀、钢管等工具与张某甲、尤某某纠集的“小胖”、“白小红”、“光头”、“老学”等人(均另案处理)互殴。期间,被告人段维涛与颜某某、秦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段维涛右颌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右肩、腰背部及左前臂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秦某某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颜某某四肢、头部、面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段维涛自行到晋江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工作说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维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书;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维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维涛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维涛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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