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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虎斌、唐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段虎斌,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室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室业务员,住四川省成都市**区**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室业务员,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室业务员,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段虎斌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商鼎国际2号楼1单元1210室设立的工作室内,组织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以低手续费吸引客户在“盈透”平台上进行期货投资,并向客户隐瞒赚取“客损”的事实,后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手段造成客户亏损,共骗取李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 000余元。被告人段虎斌作为工作室负责人,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 000元。具体每个业务员金额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7 979余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 785余元。被告人唐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7 000元。

2.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安某某人民币14 000余元。被告人付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 600元。

3.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龚某某人民币8 525元。被告人马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 7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段虎斌家属已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钱款,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聊天记录等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安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段虎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段虎斌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虎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段虎斌、唐某某、付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虎斌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四川省成都市**区**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928******);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395******);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四川省崇州市**乡***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66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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