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段贵华,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街**号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19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4年3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贵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底,被告人段贵华以能帮被害人钟某甲申请到彝良县角奎镇发界安置点的公租房为借口,骗取了钟某甲25760元,并向钟某甲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就能搬入发界安置点的房子居住。钟某甲在2019年6月、8月两次催问段贵华公租房办理进展情况均未果,后再也没能联系上段贵华。2019年12月9日,钟某甲女儿钟某乙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25760元钱。
2.2019年的2、3月份,被告人段贵华对被害人唐某甲称其能在彝良县角奎镇发界安置点弄到公租房的名额,并讲已经帮他人申请到公租房,先后以做房屋申请材料等为借口,共计骗取唐某甲12980元钱,并向唐某甲承诺2019年5月能分到发界安置点公租房。直到2019年9月份唐某甲都未收到任何关于分房屋的消息,唐某甲便电话联系段贵华,但段贵华电话一直关机,唐某甲便去段贵华家里找段贵华,但未找到。2019年12月,唐某甲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13000元钱。
3.2019年5月,被告人段贵华对被害人胡某某称其能帮助弄到彝良县渔湖新城二期的公租房,以支付材料费、房款等为借口,共计骗取胡某某28780元钱,并向胡某某承诺最多三个月便能拿到房屋钥匙。后直到2019年11月份段贵华都没有帮胡某某办理到渔湖新城的公租房,胡某某在多次联系段贵华未果后于2019年11月9日报案,在报案十多天后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29580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段贵华以帮助找律师,能将被害人李某甲丈夫余某甲从湖南监狱捞出来为借口,共计骗取李某甲156000元钱,并向李某甲承诺余某甲会在2019年8月19日从监狱出来,直到2019年10月6日余余某甲树忠都未能从监狱出来,李某甲在多次联系段贵华未果后于2019年10月13日报案。2019年12月6日,李某甲父亲李某乙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156000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段贵华对被害人石某某称其能申请到彝良县角奎镇发界安置点公租房,以收取房款为借口,骗取石某某40000元,并向石某某承诺在2019年10月30日就能入住安置点公租房。事后石某某得知段贵华所说的房子是政府修建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时便知被骗,便联系段贵华要求其退还自己的40000元钱,但段贵华拒绝与石某某联系,石某某在多次联系段贵华未果后,于2019年11月2日报案。2019年12月8日,石某某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40000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段贵华对被害人朱某某称能用自己家煤矿里面的贫困职工名额在彝良县角奎镇发界安置点为朱某某购买到政府用于安置贫困户的房屋,以收取房款为借口,骗取朱某某26000元,并向朱某某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就能搬入发界安置点的房屋居住。期间朱某某多次联系段贵华询问房屋办理的进度,但一直联系不上段贵华,后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报案。2019年12月8日,朱某某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2600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段贵华告诉被害人陈某某自己手里面有彝良县角奎镇发界安置点的房子出售,且已经分别卖给了朱某某和石某某各一套,段贵华以先交10000元房款给自己就能帮助陈某某得到发界安置点的一套房屋为借口,骗取了陈发琴10000元。后陈某某得知段贵华所说的房屋是政府修建的贫困户安置房,便联系段贵华要求其退钱,但段贵华不退还,并把陈某某的手机及微信号拉黑,陈某某多次联系段贵华未果后于2019年11月2日报案。2019年12月8日,陈发琴收到申某甲、申某乙代段贵华退还的1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段贵华华为智能手机1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钟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石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段贵华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检察官助理:冯立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贵华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有关涉案物品:光盘6张、被告人段贵华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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