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段远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9********,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健,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6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远贵、刘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段远贵与刘健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商铺门面处,由段远贵使用夹钳将商铺门锁夹坏,二人进入商铺内盗走被害单位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电缆线2捆后离开。同日7时许,刘健将盗来的电缆线销赃给李某某获赃款人民币3940元,段远贵分得人民币1870元、刘健分得人民币207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日,被告人段远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远贵、刘健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远贵、刘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远贵、刘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远贵、刘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段远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远贵、刘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远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检察官助理 李金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段远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健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二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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