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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连闯交通肇事案)_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段连闯,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连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连闯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段连闯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27巨野县**镇**路段处时,撞在同方向刘某甲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死亡,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人体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段连闯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查询单等;2.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陈述;3.被告人段连闯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连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段连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丹          检察员 毕洁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连闯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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