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51号
被告人段金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鼎(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一中心总监,住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马文,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金琳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金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月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史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中鼎公司及安徽芜湖旭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公司”),后以旭晟公司的名义成为湖南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从事所谓的“现货投资业务”,实际公司并无现货,而主要以交易过程中客户的亏损及让客户多交易所得的手续费作为公司的盈利,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关系,即客户亏则公司赚,而中鼎公司对外隐瞒对赌事实。
史某甲以“中鼎公司”名义招募史某乙(已判刑)负责对接客户开户及投诉;招募被告人段金琳等先后担任业务总监,兼任指导老师;招募王某某等先后担任业务经理,部分人员兼任指导老师;招募张某某等先后担任业务员,并设立各业务中心,实施诈骗活动,获取客损、手续费等。中鼎公司运营费用、包括被告人段金琳及各同案犯的工资薪酬等均从投资者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和亏损中开支。
史某甲及各业务总监将大量包含投资者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个人信息下发给各业务中心,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通过电话营销、主动加QQ或微信搭讪投资者,虚构公司投资盈利好、有资深分析指导老师等事实,诱骗投资者到湖南澳鑫商品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投资,并将各业务总监和部分业务经理包装成“资深分析指导老师”介绍给投资者,诱骗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获取高额手续费,又利用投资者依赖“分析指导老师”预测行情的心理,将捏造的虚假行情提供给投资者或者让投资者持重仓增加爆仓概率等手段,致使投资者产生严重亏损。
2015月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史某甲伙同被告人段金琳等人先后诱骗郭某某等740余人进行现货交易投资,致郭某某等人损失总计人民币10 0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段金琳的诈骗金额为1400余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段金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合同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业绩表、工资表、客户名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数据表格、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段金琳及同案犯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金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方文提出了被告人段金琳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金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金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段金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段金琳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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