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段雷雷,曾用名段侣侣,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
被告人罗云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8********,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罗云华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9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到思茅区人民医院斜对面的**广场**中心找肖某某等人喝酒,被告人段雷雷因琐事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在**中心大厅门外先后用脚踹和用烟筒、椅子殴打肖某某,将肖某某殴打躺倒在地上,后被告人罗云华将肖某某拖入大厅。202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发现肖某某已死亡后逃跑。经司法鉴定,肖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民警经侦查,2020年6月2日15时许,在思茅区**旅社209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段雷雷;17时许,在思茅区**村**出租房124号抓获被告人罗云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筒部件、破损木椅等(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熊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雷雷、罗云华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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