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国忠、殷亮等15人组织卖淫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殷国忠,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院路**号**单元**)。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卫,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号**。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中心副主任,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幢**单元**。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景刚,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4月26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小琼,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2018年2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四川省广安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8********,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洗浴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利华,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经理,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路**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街**号**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号)。2018年2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见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秀琼,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副经理,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兴,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洗浴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2018年2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2018年4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胡小琼、周某某、胡某某、赵利华、秦秀琼、高兴、雷伟、袁见春、文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邓某某涉嫌包庇罪分别于2018年6月8日、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7月13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复于2018年8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胡小琼、周某某、胡某某、赵利华、雷伟、袁见春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肖卫、吴景刚、邓军与他人于2014年初,在重庆市合川区**办事处**路成立重庆**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合伙经营至2017年2月。2017年2月,肖卫等人与其他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各自寻找新的合伙人购买对方在“**”的股份,出让方退出“**”经营。2017年3月初,被告人殷国忠、殷亮父子以170万元收购了“**”52%的股份,并与被告人肖卫、吴景刚、邓军将“**”更名为重庆**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后,殷国忠将其名下股份转让给由被告人周某某、胡小琼夫妇、胡某某等人。同时殷国忠明确告知周某某、胡小琼夫妇、胡某某的公司业务涉黄。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2日间,被告人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将“**”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胡小琼、周某某、胡某某、赵利华、秦秀琼、高兴、雷伟、袁见春、文某某等人形成以卖淫为目的组织,以提供洗浴、洗脚服务为名,招募、雇佣多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活动中,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一伙对公司实行幕后控制,招聘了赵利华为经理出面管理具体事务,制定了提供卖淫的价格和卖淫妇女的提成方式,并要求前台收银人员登记时将688元嫖资记成168元、将788元嫖资记成178元以掩人耳目,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公司规定每天定期检查每个房间的报警装置,要求卖淫妇女不得将使用过的避孕套留在房间,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不得承认公司里经营卖淫服务,不得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公司的“服务”价格,以对付公安机关检查;还要求卖淫人员的着装,服务、礼仪等进行管理。同时还制定了严厉的奖惩制度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间,殷国忠指使殷亮、胡小琼先后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并定期给股东分红。被告人胡小琼作为公司股东,负责每天收取公司营业款和定期给员工发放工资;被告人赵利华担任**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袁见春、雷伟任公司客户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安排卖淫妇女“上钟”的卖淫活动,并给卖淫妇女记考勤等工作;被告人秦秀琼任公司副经理,协助管理员工日常考勤和新进人员的面试工作,随身携带报警遥控器给卖淫妇女通风报信以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被告人高兴任公司安全部部长,管理公司员工,每天负责检查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并携带报警遥控器为卖淫妇女通风报信;被告人文某某亲自参与卖淫外,为公司新进卖淫妇女提供业务、礼仪培训,并收取培训费。2018年2月2日,“**”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数对嫖娼卖淫人员。此间,被告人殷国忠、肖卫等人组织妇女卖淫15000余次,非法获利1000万余元。其中殷国忠、殷亮非法获利73万余元(其中分给胡小琼等人34万余元),肖卫非法获利49万余元,邓军非法获利29万余元,吴景刚非法获利22万余元,胡小琼、周某某夫妇非法获利14万余元,胡某某非法获利9万余元,赵利华非法获利19万余元,雷伟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袁见春非法获利9万余元。

二.被告人秦秀琼、高兴、文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秦秀琼、高兴、文某某明知“**”是卖淫场所,而接受“**”聘用,为卖淫提供帮助。被告人秦秀琼任公司副经理,协助管理员工日常考勤和新进人员的面试工作,随身携带报警遥控器给卖淫妇女通风报信以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并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高兴任公司部长,管理公司员工,每天负责检查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并携带报警遥控器为卖淫妇女通风报信,并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文某某除从事卖淫活动,还为公司新进卖淫妇女提供业务、礼仪培训,并收取培训费。

三.被告人邓某某包庇罪

2018年2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在侦办殷国忠、邓军等人组织卖淫案时,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其兄邓军为**洗浴公司的股东并且涉嫌组织卖淫罪,在接受邓军的请托下,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以帮助邓军逃避法律追究。

被告人殷国忠于2018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殷亮于2018年2月23日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肖卫于2018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邓军于2018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景刚于2018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胡小琼、周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到主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赵利华于2018年3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袁见春于2018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秦秀琼于2018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高兴、雷伟于2018年2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文某某于2018年2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4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遥控器、避孕套等物证;

2.工商执照、合伙经营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收入明细、相关账本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胡小琼、周某某、胡某某、赵利华、秦秀琼、高兴、雷伟、袁见春、文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赵利华、胡小琼、周某某、胡某某、雷伟、袁见春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卖淫为目的的组织,以招募、雇佣等方式组织他人的长期从事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殷国忠、殷亮、肖卫、邓军、吴景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小琼、周某某、胡某某、雷伟、袁见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小琼、周某某、雷伟、袁见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秀琼、高兴、文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秀琼、高兴、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国忠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肖卫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殷亮、邓军、吴景刚、胡小琼、赵利华、秦秀琼、高兴、雷伟、袁见春、文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