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殷小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路**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徽徽,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小毅、易徽徽等3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22日,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谭建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300元,后谭建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在丰都县**小区扔给甘某某,交易完成后甘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甘某某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净重0.0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殷小毅告知何某某自己有毒品,后何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500元给殷小毅,后何某某根据殷小毅提供的地点在丰都县重百附近居民楼取得毒品。
3.2020年7月28日,张某某微信联系易徽徽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300元,易徽徽联系殷小毅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后易徽徽将殷小毅发送的毒品位置的照片转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取得毒品后吸食。
4.2020年7月29日,吴某某微信联系易徽徽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300元,易徽徽联系殷小毅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后吴某某根据易徽徽发送的毒品位置的照片在丰都县**居民楼**单元**楼的消防箱处取得毒品,交易完成后吴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吴某某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净重0.0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殷小毅、易徽徽、谭建被抓获归案,民警从易徽徽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09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26克);民警从谭建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2.24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易徽徽、谭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小毅、易徽徽、谭建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246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电子证据勘验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徽徽、谭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易徽徽、殷小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殷小毅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易徽徽、谭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徽徽、谭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徽徽、谭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谭建、易徽徽、殷小毅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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