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殷少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少辉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殷少辉在播州区**街道**街**栋**单元**室内,趁梁某某在卫生间洗澡之机,将梁某某存放在卧室床头柜里首饰盒内的一根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其后,殷少辉以7980元的价格将其盗窃的首饰卖给陈某某,并将其所得赃款用于偿还网上贷款及购买了一辆二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贵C0****)。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殷少辉盗窃的首饰价值人民币9476元,贵C0****号二轮摩托车价值4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4.被告人殷少辉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少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少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少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殷少辉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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