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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建建集资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883号

被告人殷建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温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建建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4月28日、自2019年6月12日至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殷建建与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5000余万元的价格收购山东**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全部股份与债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殷建建在本区租赁**商务楼**室东首并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温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将温州**公司交由“冯洁”等人(均另案处理)实际操作,并以山东**公司需要经营资金周转为名,招募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许诺支付2%的月利息和根据借款金额档次给予几百元至几千元金额不等的红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并签订六个月的短期借款合同,被害人通过现金、刷POS机等方式交付借款,其间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组织部分被害人到山东**公司考察。被告人殷建建等人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后,予以提现。2016年6月初,被告人殷建建均未能按约支付被害人第一期利息并逃匿失联。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殷建建将山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为刘某某的妻子张某甲。经审计,截止2019年8月10日,共35名被害人以现金、POS机等方式向温州**公司、山东**公司流入资金金额为1261700元;温州**公司、山东**公司向35名被害人流出资金金额为101300元,其中归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40000元、支付红包50300元、支付旅游津贴1000元;投资人净损失1160400元;殷建建向张某丙银行账户流出资金14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四枚、U盘一个;

2.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公司POS机明细、财产冻结文书、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借记卡查询信息表、农业银行账户查询单、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借款合同、宣传资料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个人信用报告、审计报告、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黄某甲、刘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甲、潘某某、卢某某、徐某某、吴某甲、杨某某、林某甲、李某甲、周某甲、蒋某某、钱某乙、陈某甲、黄某乙、周某乙、陈某乙、仇某某、常某某、戴某甲、周某乙、赵某某、陈某丙、张某乙、沈某某、林某丙、缪某某、戴某乙、周某丙、赖某甲、赖某乙、林某丁、李某乙、朱某乙、吴某乙、吴某丙、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建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提取、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中信银行账户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建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凡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建建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柒册,审计报告壹本。

3.随案移送印章肆枚、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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