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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恒涛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殷恒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被告人殷恒涛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殷恒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对被告人殷恒涛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恒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殷恒涛至苏州市吴江区北厍社区西鹤路80 号旁“华为专卖店”内,以购物转移注意力趁隙盗走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展示台上价值人民币4700元的黑色华为Mate30手机1部。

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殷恒涛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芦莘大道160号“小米专卖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于柜台上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黑色小米9pro手机1部。

201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殷恒涛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东港路232号“掌柜麻辣香锅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于收银台上价值人民币845元的紫色OPP0 R17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殷恒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三部手机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殷恒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Mate30等手机(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财务发票等;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殷恒涛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出具的物价鉴定书;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恒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恒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恒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恒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公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殷恒涛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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