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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文平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殷文平,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与先前的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文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殷文平在绵竹市时代都汇佳乐迪歌厅楼梯处向梁某某、贾某某二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00元约0.3克。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殷文平在绵竹市欧澜根酒店附近向梁某某、贾某某二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元约0.2克。

3.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殷文平在绵竹市欧澜根酒店附近向梁某某、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元约0.5克。

4.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殷文平在绵竹市欧澜根酒店旁兰亭超市门口向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元约0.3克。

2020年10月28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殷文平的家中将其抓获时,在其上衣左侧口袋内发现四小包疑似毒品白色结晶状物质,编号A1-A4;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内发现两小袋疑似毒品白色结晶状物质、一小袋粉色片状疑似毒品物质以及一小节吸管封装的红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质,编号1-4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封存。经鉴定,编号A1-A4、编号1-3的7袋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查获的毒品物质净重共计2.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吸毒检测报告书,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殷文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称量、人身检查、尿液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文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四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邱亚玲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殷文平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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