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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乙单位行贿、诈骗案)(公开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单位湖北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7421505R,单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甲公司**。

诉讼代表人殷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系湖北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人殷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6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北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襄樊市**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襄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保康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襄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指定,由保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乙涉嫌贪污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两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自2020年6月14日至7月14日)。同年7月14日,县监察委员会以湖北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殷某乙涉嫌单位行贿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单位湖北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被告人殷某乙为感谢原襄阳市劳动就业局**王某甲(另案处理)在*乙公司开展业务、资产处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送给王某甲人民币53万元用于其子王某乙在武汉市购房。

1.2013年10月1日,王某甲一家看中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武汉光谷开发的房产,王某甲以钱未带够为名,让殷某乙帮其交定金人民币5万元。殷某乙用其建设银行卡中的*乙公司备用金刷卡支付5万元。双方未办理借款手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2.2013年10月中旬,王某甲电话联系殷某乙借款25万元交武汉房产首付款。殷某乙安排*乙公司财务人员给其转账25万元后,于同年10月12日将25万元转到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建设银行账户。双方未办理借款手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3.2015年9月,王某甲电话联系殷某乙借款30万元用于武汉房子装修、购买车库。因*乙公司账上只有23万元,殷某乙于同年9月18日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王某甲儿子王某乙银行账户转款23万元。王某甲考虑到该款从*乙公司转账,形式上要规范,遂于同年10月补办了借款手续,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2016年前后,王某甲担心被调查,准备一张30万元借条欲给殷某乙,并表示有钱后慢慢归还,遭到殷某乙的拒绝,之后双方未再提及此事。

二、诈骗罪

2005年8月,襄樊市**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经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2006年10月,**培训学校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成为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并于2008年通过原襄樊市民政局准予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09年3月,殷某乙得知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新招聘了500余名职工,即安排**培训学校工作人员汤某某、董某某与*丙公司联系,商议对该批职工培训事宜。后*丙公司安排人员对该批职工进行了培训。**培训学校仅提供其无偿使用襄阳市训练中心培训场地、进行日常培训管理和数天军训,并据此获取*丙公司招聘的550名职工的相关信息资料。培训结束后,殷某乙明知该批培训人员不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的对象,而安排人员编造与*丙公司的定单培训协议、开具虚假的550名职工培训费收据(每人600元)、*丙公司录用员工证明,编造发放职业培训补贴人员明细表等申报资料,向原襄樊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培训指导科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骗取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款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资产负债表、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职业培训补贴资料、资金划拨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乾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王某丙、董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乙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培训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殷某乙为*乙公司、**培训学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乙公司、殷某乙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殷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清翠

检察官助理:雷阳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乙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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