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殷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司机。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殷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红柳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右转弯,适遇孙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在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刮碰并碾轧,致车辆损坏,孙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重度损伤死亡;经认定,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