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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殷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系新疆**安装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乡*村**号,住玛纳斯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殷某醉酒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凤凰大酒店门前停车场出发,沿S115线行驶至文化南路公交车站附近(即华阳小区门前路段)与该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继续驾驶该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学子路便民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经鉴定,殷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经认定,殷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6页,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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