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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07号

被告人殷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酒后驾驶粤BRW****号牌小型汽车在宝安区西乡***村**社区楼下短距离挪车,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推搡。被害人报警,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殷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殷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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