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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周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后三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陆续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本市东坑镇******花园**号商铺**贷款代理服务部以提供假的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进行小额贷款诈骗。

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殷某某、周某某两人持有假的房产证到**贷款代理服务部贷款9万元,后**贷款代理服务部当天放贷84600元人民币(扣除一个月的5400元利息)给殷某某,之后殷某某和周某某两人平分,最终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偿还。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房产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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