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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号,现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小区****。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共谋后,先后在“**麻将”、“**麻将”“**麻将”APP创建亲友圈,利用“**”、“**”等APP软件建立赌博群,共同组织邀约参赌人员在该亲友圈赌博,制定并发布群规则,每局赌博结束后,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截止2020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殷某某、廖某某共组织邀约参赌人员500余人,通过“**”APP软件收取房费获利人民币182331元,通过“**”APP软件收取房费获利人民币11725元,合计收取房费获利共计人民币194056元。

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赌场房费统计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群统计数据、**APP统计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共谋后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 梁译元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廖某某现逮捕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1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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