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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张志强等人寻衅滋事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志强,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现住包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街坊**楼**栋**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现住同上。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张志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日上午,被害人杨某某前去被告人殷某某开设包头市东河区华新池浴场找被告人殷某某索要债务。在包头市东河区华新池浴场二楼,被告人殷某某伙同被张志强、张某甲、张某乙对杨某某及其同行人员田某某、布某某、边某某进行殴打。在双方发生打斗的过程中,造成杨某某、张志强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包头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志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殷某某在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张志强在包头市东河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0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包头市东河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志强的判决书,被告人无犯罪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2.证人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任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布某某、边某某、王某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殷某某、张志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杨某某、张志强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张志强、张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主犯。被告人张志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志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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