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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张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县,户籍所在地********组,现住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8月8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县,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县,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以殷某某、张某某、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10月19日、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殷某某将10余吨油泥倾倒在******厂北侧原有的油泥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雇用被告人张某某的抓沟机掩埋油泥。张某某指使被告人牛某某操作抓沟机,在原油泥坑东侧挖了一个长20米,宽1米,深1.5米的坑,将原坑内部分油泥引入新坑后用土掩埋,并将原有油泥坑掩埋,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从两坑中挖出油土混合物4522.24吨。经鉴定,渗坑内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殷某某)、无前科劣迹证明、**镇关于**厂后院油泥清运的情况说明、称重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韩树磊辨认殷某某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春刚

2019年1229

附:

    1.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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