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日大悟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殷某某、某某甲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分别借用大悟县大新镇、东新乡、高店乡等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万某甲、严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七十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由涂某某将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先后提供给万某某、曾某某(均在逃),虚构上述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并伪造虚假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相关医保报销资料。后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将伪造的广州、北京、上海等外地医院住院资料拿到大悟县卫计局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大悟县医保局医保结算中心理赔窗口办理医保报销,共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1025937元,其中,殷某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91467元,胡某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23611元,某某甲参与骗取医保资金95779元。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将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提供给万某某,伪造相关医疗报销资料,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资金54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中华联合财险大悟支公司人身保险理赔案卷材料、大悟县医保局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资料、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万某甲、严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其中被告人涂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某某甲、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210****;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127****;被告人某某甲现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282****;被告人熊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87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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