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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罗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因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号,现住址:辽阳市弓长岭区**洗浴。2009年因聚众斗殴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大门口**栋**单元**号。2012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恶势力团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尹某甲因欠赵某某(另案处理)高利贷借款,给赵某某签了多张借条。2016年10月份,赵某某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赵某某欠杨某某钱,故杨某某得到赵某某手中尹某甲的借条,后被告人殷某某通过田某某认识了杨某某,殷某某表示可以帮杨某某向借款人追要欠款。被告人殷某某为满足称霸欲望,帮他人索要高利贷债务,纠集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多次辱骂、殴打借贷人,敲诈勒索人民币29000元(以下钱款币种均为人民币),形成以殷某某为纠集者,罗某某、王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6年12月,被告人殷某某先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将尹某甲带至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屠宰场桥头,殷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尹某甲,并向尹某甲索要欠款,王某某对尹某甲进行辱骂和威胁,尹某甲被逼无奈答应还款,后殷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将尹某甲带至辽阳县河栏镇尹某甲父亲家,通过威胁手段索要2000元,殷某某分给罗某某300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殷某某向尹某甲索要欠款,尹某甲妻子杜某甲的父母向亲属借款10000元交给杜某甲,杜某甲在宏伟区**小区外**行门口处将10000元交给殷某某。

3、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殷某某打电话威胁尹某甲索要欠款,尹某甲害怕再次被殷某某殴打,向他人借款4000元,由杜某甲在宏伟区乐购附近给殷某某。

4、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殷某某打电话威胁尹某甲索要欠款,尹某甲于让杜某甲给殷某某微信转款1000元。

5、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殷某某伙同罗某某、王某某,将尹某甲骗至宏伟广场,殷某某殴打尹某甲索要借款,尹某甲让杜某甲给殷某某微信转款5000元。

    6、被告人殷某某打电话威胁尹某甲还款,杜某甲分别于2017年4月2日、4日、5日,用微信给殷某某转款共计4500元。    

7、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伙同罗某某、王某某开车将尹某甲拉至宏伟区**小区对面空地,殷某某殴打尹某甲索要欠款,尹某甲被迫向其岳母刘某某借款1500元交给殷某某,后又在兰家镇**银行取款1500元,尹某甲将其中500元交给殷某某,殷某某分给王某某300元。

8、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殷某某打电话威胁尹某甲还款,尹某甲让杜某甲给殷某某微信转款500元。

综上,被告人殷某某伙同罗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尹某甲29000元,被告人殷某某交给杨某某7000元,分给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各300元,余款被殷某某据为己有。

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先后于2019年11月1日、11月2日、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杜某甲、杨某某、田某某、尹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刘某某、沈某某、喻某某、杜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鑫

检察员:赵蕾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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