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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马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5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5200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上,李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和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周一甜品店”打架时,李某甲被打吃亏,为报复遂联系了庄某某、沈某甲、祝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悬赏”寻找潘某某。潘某某得知李某甲纠集了人员要殴打自己,和马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联系后至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乐事多快餐店”和马某某商量后,支付钱款给被告人殷某某作为帮自己打架的“报酬”,纠集了殷某某、李某乙、沈某乙(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沈某丙(另案处理)。

当晚,李某甲等5人至“乐事多快餐店”后因发现潘某某一方人员较多,遂又让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帮忙打架,并准备了啤酒瓶等工具,祝某某遂电话联系纠集了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以及王某某、杨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8人。殷某某、潘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现李某甲等人后,为斗殴准备了树枝等工具,后因发现对方人员较多,遂准备离开。殷某某、沈某丙、沈某乙在离开途中遇见正在寻找潘某某、马某某的祝某某,遂殴打了祝某某。

次日0时许,李某甲、祝某某等13人在苏州市桃源镇青云百花桥附近找到潘某某、马某某,并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将潘某某、马某某打成轻微伤。马某某将自己被殴打的事情告诉殷某某、沈某乙、沈某丙,殷某某遂让李某乙联系马某某哥哥被告人马某甲,并让马某甲纠集人员,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车和殷某某、李某乙、沈某乙、沈某丙汇合后,由马某乙驾车载马某甲、殷某某、李某乙、沈某乙、沈某丙至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百花桥附近和在此的陈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祝某某等人相遇,马某甲、马某乙、殷某某等6人下车后即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与陈某某、雷某某等13人互殴,造成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均受轻微伤。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雷某某、殷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受伤人员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殷某某系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均系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雷某某、马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分别为:1855016****、1345170****、1370155****、1525003****、175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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