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1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建设银行和平里支行等地,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企业营业执照,买卖的企业营业执照有北京环乐一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巨诚佳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三昕兰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达荣兴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

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道口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赃物及违法所得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工商登记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邢某某等人对殷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李骞

检察官助理:邱波

2020年12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4.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5. 换押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