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12分许,殷某某驾驶皖K8****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市颍泉区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商城灯饰区路口时,将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刘某甲撞倒,致刘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于当日22时28分后又主动返回事故现场。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李某某、史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 影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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