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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渝BF****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北站往川维方向行驶,途经长寿区国道319线育才路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罗某某经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某及时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璟璟

                                               检察官助理 樊米玲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88309****。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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