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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62号

被告殷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粤S9****)在本市**镇**社区**家厂路口地磅处往**方向倒车的过程中,未确认车辆后方安全,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碰撞,致曾某某倒地身亡。事故发生后,殷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殷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某家属20万元,被害人曾某某家属对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殷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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