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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锡市**带钢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社**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殷某某及值班律师费凌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殷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蓉湖村建业彩印包装厂宿舍307室,使用自己的蓝色戴尔笔记本电脑通过其注册的账号登录暗网,并向他人购买公民手持身份证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银行卡正反面照等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类打包后将部分信息保存在自己的蓝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中,部分信息上传至其注册的MEGA境外网盘(账号:jeffrryisme@gmail.com),后将网盘链接发布在暗网上进行销售。

2019年12月19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蓉湖村建业彩印包装厂307宿舍抓获被告人殷某某,并在其使用的蓝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中查获公民手持身份证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等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清点,被告人殷某某MEGA境外网盘及其使用的电脑内公民个人信息去重后共计6700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截图、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3张、移动硬盘1个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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