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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阳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其昵称为“小提琴”的QQ号QQ昵称为“只是突然很想你”的曹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4万余条(其中部分为苏州市吴江区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部(照片)等物证; 

2.交易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7.  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殷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于广东省阳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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